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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8-6-25  浏览人次:4238
 

所谓业主,在我国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全面负责项目筹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的,并承担投资风险的管理班子。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和授予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不同的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不同,同样,不同的业主对社会建设监理授予的权力也不一样.监理单位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都是属于企业的性质,都是属于平等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他们之间没有合同。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一是因为业主的授权,二是因为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也事先予以承认。同时,国家建设监理法规也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建设法规、技术法规实施的职责。

 

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及时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技术及经济资料。

 

监理单位处理同承建单位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积极维护其合法的权益。

 

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合同中发生争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协调解决;如果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意见,可直接请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协调。经调解仍有不同意,可请当地经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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